上诉人广东海亿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海亿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广东海亿公司。
2.注册号:13603691。
3.申请日期:2013年11月25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可可;咖啡;巧克力酱;甜食(糖果);牛奶硬块糖(糖果);软糖(糖果);糖果;果冻(糖果);奶片(糖果);麦**;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大米花;虾味条;锅巴;玉米花;面粉制品;饼干;华夫饼干;面包干。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简称丽嘉公司)。
2.注册号:1253880。
3.申请日期:1997年12月9日4.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酒店;餐馆;烧烤餐馆;供应小食的酒吧;酒吧;鸡尾酒会服务;有歌舞表演的餐馆;茶室;酒店预订服务。
三、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丽嘉公司。
2.注册号:1430754。
3.申请日期:1999年4月20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旅馆;餐馆;烤肉餐馆;快餐馆;酒吧;茶馆。
四、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丽嘉公司。
2.注册号:6388372。
3.申请日期...(本文书还有5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