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梵蜜琳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梵蜜琳公司。
2.注册号:20531031。
3.申请日期:2016年7月4日4.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5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研磨剂;香精油等商品。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2053103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3月25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梵蜜琳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诉争商标档案;梵蜜琳公司及深圳市钰清化妆品...(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