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侯**,男,汉族,1964年6月**日出生,住沈阳市铁**。
上诉人沈阳博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博剑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对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号两套房产提出异议,判决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该两处房产继续执行;2.因本案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并予以改判。一、被上诉人辽宁富莱斯普公司不是诉争两处房产的权利人,无权对依法查封的两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1、辽宁建工、候贵...(本文书还有4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