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袁**、被告财险衡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28888.76元;2.判令被告财险衡阳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袁**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435906.22元,已支付96195.74元,还应支付339710.4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3日10时45分许,被告袁**驾驶车牌号湘d9××**的小型轿车沿衡南县龙确至羊角路段行使至衡南县栗江镇石滩村康乐组地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往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治疗,于2018年7月28日出院诊断: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双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胸部损伤、左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等,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一个月复查,不适随诊。2018年8月28日,原告在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复查。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出现头昏等症状未改善,2019年2月21日原告在衡南县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3月18日出院时仍有头昏情况,诊断:脑出血恢复期、右侧腹股斜疝等,医嘱:注意休息及饮食,定期复查头颅ct,继续护脑、改善循环等对症支持治疗。2019年11月9日原告因头昏不慎摔倒在广州市增城区中医医院,检查后,并于当天在衡南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11月12日原告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显示其癫痫样改变,2019年11月22日出院诊断:脑外伤后后遗症、...(本文书还有8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