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晋江市恒质纸品有限公司(下称恒质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54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7月30日,王**与恒质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协议》,受聘为恒质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计划、领导、组织、管理、控制及品牌市场业务的拓展与维护工作,协议约定:管理业务范围以纸巾、湿巾、led灯具为主,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每月工资20000元,试用期届满后每月工资30000元,每月固定日期按时发放;工作时...(本文书还有1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