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与被告陕西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陕西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窦**诉称,其与尚鼎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窦**与尚鼎公司合作实施《芊域阳光项目(二期)专用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尚鼎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工程施工,窦**为尚鼎公司提供工程所需履约保证金、项目启动资金及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工作等,双方合作实施工程项目,同时,协议书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二项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收益分配及启动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比例协议书签订后,窦**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尚鼎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拒绝向窦**支付工程款收益经窦**多次催促,尚鼎公司拒不支付2018年10月24日,尚鼎公司与窦**达成了《付款协议》,约定尚鼎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窦**支付上述款项,但是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根据窦**向案外人西安沣东田园都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了解的情况,其已经向尚鼎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款,故尚鼎公司应当按照和窦**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向窦**支付全部工程款收益,并向窦**全额退还启动资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2693551元按照《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尚鼎公司违约,应赔偿违约给窦**造成的一切损失,即尚鼎公司应向窦**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及其他窦**为追索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尚鼎公司支付窦*...(本文书还有6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