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产火林与被告程**、安庆市合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卓胜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黄**,被告安庆市合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产火林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程**驾驶皖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安庆市兴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业路与华阳路交叉口时,碰撞骑摩托车的原告,致原告左股骨干骨折、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由被告程**负主要责任,皖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736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3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