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吴**、原审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晋江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三笔款项系借款,并非民间标会款。一、一审认定为民间标会的主要依据是张**提供的《会仔单》、张**与张**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1.张**与李**系夫妻关系。2.张**与张**之间既存在民间借贷,也存在标会,张**对《会仔单》、张**与张**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予以确认,但《会仔单》及短信往来记录中的标会款是银行转账记录1、2、3、5的款项,上述转账记录均不是整数,可与《会仔单》及短信往来记录一一对应。3.会仔单之所以用李**名义,是因为农村如果男人做会头会让人觉得没面子。4.本案三笔款项是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李**为了赚取利息瞒着张**借出去的。张**对收到三...(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