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喀什逸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疏勒县人民法院(2015)勒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喀什逸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南巧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2011年3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广告租赁合同,租期为2011年5月至2016年5月,年租金为105000元,每年10月10日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付款。2014年7月被告以对账为由将原告的所有账册及银行印鉴拿走,至今未还,造成税务违章罚款4000元。被告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年10个月的广告租赁费402500元;判令被告支付银行利息6942元;诉讼费及国税局罚款40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了《广告...(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