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铜川市王*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荔县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安汽车公司)与被告铜川亿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煤炭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17日原告宇安汽车公司申请追加铜川市煤炭交易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交易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15年3月25日依法通知煤炭交易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本院依职权追加通知李**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15年4月21日煤炭交易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宇安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亿能煤炭公司、李**、被告(反诉原告)煤炭交易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安汽车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亿能煤炭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以自有的陕e号车从铜川市新区野狐坡华荣煤场向被告亿能煤炭公司的供货单位西安灞桥电厂运煤。2014年11月19日原告从铜川新区拉煤运至灞桥电厂后,被告亿能煤炭公司无故将原告车辆扣押。原告多次与被告亿能煤炭公司协商,被告亿能煤炭公司拒不返还原告车辆。审理中,在人民法院协调下,被告返还了车辆。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因扣押车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21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宇...(本文书还有5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