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诉被告第一汽车集团辽宁联合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东、代理审判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12日、200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被告一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昌公司诉称,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二处(以下简称正大二处)与被告于1997年8月8日签订协议,约定:正大二处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号(原沈阳市大东区蔬菜果品公司南场区)施工建筑商业网点用房及住宅,于1997年底全部完工。完工后,正大二处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优惠价格结算给被告商业网点用房。具体房***小区规划第**号楼第一轴至三十七轴线间一至**层全部网点房,建筑面积2,514.87平方米,工程总价款6,287,175元于工程完工时结付。协议签订后,正大二处全*及时的履行了约定义务,在1997年12月向被告交付了房舍,并预开了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协助被告办理了产权证。但被告未按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从1997年至2001年仅部分还款及用车顶款、抹帐,至今尚*房款1,500,816.55元未付。1997年4月28日,正大房屋开发公司与原告辽宁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将正大二处开发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号***小区所有业务移交给原告,同时原告接收其全部债权债务。1998年3月10日,正大房屋开发公司与原告又约定***小区在开发建设中全部债权债务由原告负责接受处理。由于被告拖欠房款不还,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尚*购房款1,50...(本文书还有7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