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女,汉族,1979年9月**日出生。
上诉人张**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4日上午9时20分许,原告张**所有的新b******号陕汽德龙牌重型货车在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煤场发生侧翻事故,车辆电汽线路故障引起火灾,造成车辆受损。2014年3月中旬,原告与被告张**达成口头维修协议,约定:原告的×××号车辆拖至被告毛**经营的玛纳斯县昌兴汽车修理厂由被告张**进行修理,材料费和维修费用不超过10万元。原告向被告先后支付74000元材料费。2014年9月23日,原告向玛纳斯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投诉,经该局调解未果。因原告与被告张**之间没有签订修理合同,运管局对昌兴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停业整顿,一个月后该修理厂恢复营业。...(本文书还有4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