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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李*友抢劫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2)晋刑一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02-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2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梁**、李**窜至榆次区王*扶***小区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弓**、姚**钱财并致二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梁**及其辩护人所提主观上无伤人故意,认罪态度好,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梁**首先提出抢劫犯意,在实施抢劫中又持刀致人重伤,对此,有同案犯李**的供述及法医对被害人活体鉴定结论证实,归案后在公安阶段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大,实属不思改悔的犯罪分子。因该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上诉人李**及该辩护人所提:抢劫中并未伤人,有**、揭发他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是偶犯,望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虽是偶犯,但积极参与抢劫犯罪并持刀致人重伤,对此,有同案犯梁**的供述、法医对受害人活体鉴定结论证实:所提检举、揭发梁**另有抢劫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同案犯梁**不予以供认,又无其他证据佐...(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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