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3月17日晚11时许,上诉人吴**在发现被害人樊红耀对其妻行为不轨时,即持钢筋棍对其妻和樊红耀进行了殴打,后又持菜刀砍在樊红耀的左颈部致樊死亡,并为了逃跑又盗窃价值2500元摩托车一辆,后于2001年5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审被告人段建英为毁灭罪证,清理了现场,在公安侦查期间,编造谎言,提供虚假证词,包庇其丈夫吴**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血迹鉴定书、估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书...(本文书还有4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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