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的主要抗诉理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肆意滋事,挑起事端,持刀杀死他人,实属情节恶劣,罪大恶极,且认罪态度不好,无法定的从轻情节,判处死缓,显系量刑畸轻。
上诉人邢**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应赔偿各种经济损失50036元。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持刀故意杀死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检察员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之父邢**2000年5月27日报案材料:2000年5月27日晚11时许,我孩子邢**被翟曹*几个年青人用刀刺伤,现已病危住院,请给予抓获凶犯,侦破此案。
2、证人李*生、雷**、邢**、尉少林、尉运红、李**、尉双锁证言证实:2000年5月27日晚11时许,刘**同行伙伴因点燃麦秸被李*生等人制止,刘**与李*生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又发生争吵,刘**首先用手电打李*生,邢**、雷**与刘...(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