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被上诉人李**对市政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沾益区住建局、顺鑫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予认可。本院认为,市政公司提交的借条系复印件,且即使李**与吴*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仅凭该借条无法证明二人之间相互串通、虚构工程量的事实,故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市政公司提交的第二份证据的效力,本院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综合评判。
另,根据法庭要求,案外人吴*,工程监理曾道奎、张**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吴*称其系涉案项目市政公司在工程现场的代表,其将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表、计量表全部向市政公司交付,在其提交资料的清单上,有市政公司工作人员许昆签字接收。庭后,市政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曲靖市沾益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扩建)四标段》移交文件清单及相关工程资料。经征询吴*及监理对上述资料的意见,吴*认可上述资料系其通过许昆提交给市政公司的资料,但认为并不完整;监理曾道奎、张**对于凡是有其二人签字的资料均予认可。经质证,李**对于上述资料的三性均予认可;沾益区住建...(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