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宗**与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第三人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张**,被告长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许**,第三人润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宗**向本院起诉请求:1.确认其享有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房屋的物权期待权2.不得执行、拍卖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房屋事实及理由:1.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付清全部购房款项的时间皆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第三人润红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事实及涉案房屋买卖的来龙去脉,转账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时所有权人为罗*文,涉案房屋系润红公司威信分公司征收土地时补偿给罗*文的...(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