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董**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在董**与他人携带装有毒品的纸箱前来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条,净重3804.6克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1月21日,民警掌握线索:毒贩欲携带毒品到盈江大象加油站的路边进行交易。即驾驶车辆在大象加油站守候。19时30分许,董**在大象加油站看守着毒品,当民警上前对董**表明身份准备实施抓捕时,董**立即向公路对面的田坝逃跑,董**跑出100多米时被民警抓获。经搜查,在大象加油站前面的公路边查获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一个纸箱,后当着董**的面进行清点、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