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男,1979年12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维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女,1983年2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维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女,1998年6月**日生,白*,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维西县。
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董**、董**、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3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由申请人返回生产成本514329元错误。514329元是生产成本,已开支并变现为200多万的销售收入,514329元中的450000元是买沙子的款,其...(本文书还有1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