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老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骥商贸公司”)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骥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刘**、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人保六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骥商贸公司诉称:2013年1月26日9时30分许,李*驾驶原告的皖a×××××箱式轻型货车沿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环路汽车东站附近,遇郑*伟驾驶的皖n×××××号正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其前方,皖a×××××号货车前面碰撞到皖n×××××号车上装载的钢管后,由于惯性钢管碰撞到前方周**驾驶的皖a×××××号中型普通客车尾部,致轻型货箱式货车乘坐人李*涛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李*负事故主要责任,郑*伟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李*涛不承担事故责任。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