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徐**、周**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周**、徐**、刘*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周**、徐**、刘*甲在本市海淀...(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