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与被害人张某1(殁年65岁)因琐事纠纷发生争执,用刀具威胁张某1被人劝下拿走刀具后,又持木棒击打张某1头部一棒,张某1送至医院因外伤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张**潜逃到外地多年后被抓获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6年9月23日18时47分,张某5打电话报警称:其父张某1被人打伤。民警初步调查被害人张某1伤情已达轻伤以上,泸西县公安局于同月25日立案侦查,张**作案后外逃。2020年7月4日,泸西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情报信息研判,张**化名张志辉潜逃在大理市下关镇福星菜场内租房居住;当日16时许,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福星完小附近抓获张**。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泸西县张某1、张**、张某4等人家院子内,民警在现场提取灰黑色斑迹一份。
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左颞顶部有一长...(本文书还有2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