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杨*因与被申诉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皖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20)****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民抗****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指派,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程出席庭审;申诉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申诉人天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7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约定抵销的问题。杨*主张与天工公司双方达成过口头抵扣协议,判决也确认杨*承包天工公司洪泽县中医院综合楼安装工程,涉案借款均用于该工程,双方已依约完成了500万元金额的工程款与借款抵销。且天工公司2016年8月22日的起诉状自认双方均同意以所欠借款及所欠利息和继续计算的利息充抵工程款。另外,杨*借款目的是为了天工公司承建的洪泽县中医院安装工程需要,天工公司已经获取工程的管理费及部分利息。若到期借款不能与到期工程款相互抵扣,既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亦有失公平。判决不予认定杨*与天工公司达成约定抵销的合意,缺乏证据证明。
二、关于约定抵销时间节点的认定问题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洪泽县中医院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1月19日根据《洪泽县中医院综合楼安装工程协议》,杨*与天工公...(本文书还有6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