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汉族,1979年11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当改判。一、一审法院支持刘*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是错误的。刘*的商铺与上诉人的商铺中间仅隔一条水泥路,刘*对于万洋商贸城是按照业态区域划分管理是明知的,对于上诉人的商铺用于经营陶*也是明知的。刘*在承租涉案商铺之前,上诉人已经和李*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房租为一年33000元,再加上转让费10000元,李*当时已经付清全款,只是因为李*认为商铺面积小不合适,一直没有装修,刘*听说后主动劝说李*退出并...(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