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以下简称东部战区总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物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仲裁委)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宁裁字第****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东部战区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施**,被申请人嘉诚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部战区总医院申请称,请求:1.撤销南京仲裁委(2019)宁裁字第****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嘉诚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东部战区总医院与嘉诚物业公司续签《物业合同》,根据2014年招标文件及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约定“付款方式:由医院于每月结束对中标单位考核合格后,支付上月应付物业费用。乙方实际用工人数按照中标的单位人工费用支付乙方费用。乙方人员配齐后按实支付乙方服务费。”同时第四项约定:“乙方每月报送招录员工的工资发放及缴纳社保等费用清单及凭证,由甲方核实后支付物业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嘉诚物业公司未按约如实上报实际用工人数、工资发放及缴纳社保等费用清单及凭证,同时产生服务质量不过关的违约情形,导致双方对物业费支付产生争议。后,嘉诚物业公司诉至南京仲裁委,南京仲裁委于2019年11月18日做出裁决。现东部战区总医院认为该裁决符合仲裁法...(本文书还有5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