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和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森公司)与被告孙**、元江骏隆永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宗春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森公司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永旺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森公司诉称,被告孙**代表其个人及元江县永旺纸制品有限公司多次向我公司购买纸板。2013年10月5日,我公司与孙**对尚欠货款进行结算,孙**代表元江县永旺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个人向我公司出具了欠条:今欠昆明和森纸业有限公司纸板货款350000元,注明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付100000元,余款过年前清帐。然而,二被告仅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了80000元货款,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孙**、永旺公司共同支付尚欠货款27万元及自2014年1月31日至2015年9月1日的逾期利息40500元(270000×6%×1.5÷12×2...(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