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16时27分许,贺*军驾驶湘e******号轻型货车沿邵阳市双清区东互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清区东互通路鸡笼村地段时冲过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后与原告宁**驾驶的由东互通由北向南行驶的湘e******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贺*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湘e******号轿车上的驾乘人员宁**、周**、王**、李**、周*云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药费30302元。2013年4月3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作出邵公交认字(2013)第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军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宁**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周**、王*...(本文书还有1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