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冯*,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带领施工队在新蔡县练村镇马埠、金庄等村委承包新蔡县联通公司光纤改造工程,在将拆卸下来的电缆线运到练村村委会院内后在村委会院内多次盗窃拆卸下来的电缆线,被盗电缆线共计铜线重1560.74斤,皮重1545.26斤。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754元,现被盗电缆线已追退。
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带领施工队在新蔡县练村镇大庄、徐营等村委承包新蔡县联通公司光纤改造工程期间,在将拆卸下来的电缆线运到练村村委会院...(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