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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王**犯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晋刑二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08
  •  
  • 【案例概要】

    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王*丙及被害人张**的身份情况。

    2、山西省柳*县人民法院(2013)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3、石楼县人民法院(1996)石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丙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23日被石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王**被柳*县看守所羁押时身体检查正常。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为多人多次提供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丙为王**毁灭证据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丙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协助...(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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