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8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货运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兼原审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贺**,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华**、被上诉人某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1年8月22日8时28分,丁*驾驶登记在朱*名下的牌号沪e******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g1501张杨*路下匝道处时,将在此处修路的邓*(系市政公司员工)撞倒,造成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市政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邓*自行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12.49元、医疗辅助器具费351元、拐杖费120元。现邓*认为涉案交通事故致其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2,012.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20元/天×3...(本文书还有4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