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25日登记立案,同年9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魏**、姜*,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4日,石**原告处贷款24000元,并投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还款期间2014年12月13日前。2014年6月1日,石某因意外死亡。事发后,原告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赔偿了10000元后,剩余的14000元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意外死亡赔偿金14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辩称,1、原告申请理赔不符合要求,石某并没有进行过投保,且原告方在申请理赔时也没有提供石某投保的保险合同;2、假定石某投保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也是原告要求石某进行的投保,否则原告不会向石某发放贷...(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