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潘**、潘**、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潘**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诉称:2012年至2014年期间,潘**、潘**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1月2日,经原告与潘**、潘**结算,潘**、潘**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注明潘**、潘**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利息为每月3万元,约定该笔借款于2013年12月1日全部归还,王**自愿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8月26日,潘**向原告出具承诺和借条,确认截止至2014年8月26日,潘**、潘**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013年9月24日、2013年11月26日,潘**为其子潘**在安庆市区购置了两处房产。经查,潘**是在校学生,无任何收入来源。原告认为,潘**恶意将资产转移到其子潘**的名下,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且原告借给潘**的钱大部分转至潘**的帐户上,故潘**应对其父亲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本文书还有5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