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被告人陆大春、孙*驾驶云d******号微型车到云南省昆明市向他人购买毒品可疑物准备运回宣威,9月7日凌晨2时许,行至宣威市高坡顶警务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42.2克。2015年9月9日,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何某的证言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财物入库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说明材料,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陆大春、孙*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