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李**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3年3月1日入职北京国凯经贸集团(以下简称国凯集团),任职瓦工,月工资7500元。我在工作期间,每天工作10个小时,周*日不休息,国凯集团未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也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现我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我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号裁决书,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我与国凯集团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国凯集团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3、国凯集团支...(本文书还有1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