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2月25日、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陈*,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9日,原告刘**在东宁镇原二百货桥头向被告陈**购买取暖煤。双方协商好价钱后,被告承诺将取暖煤送至东宁镇北河沿村原告的家中,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08-97838号运煤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一同将煤运往原告的家中,在行至东宁镇北河沿村某路段时,原告明确提示被告该路段凹凸不平,要慢速通行,但被告并未在意,在通过一个路坑时,由于被告驾驶车速过快致使该车辆颠簸,将原告从座位上颠起,原告当即感到腰部剧烈疼痛,随后原告被送往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系腰部骨折,被告仅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待司法鉴定后再行主张。
被告辩称:一、2015年1...(本文书还有4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