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与被告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受理,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2)郸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均提出上诉,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周*终字第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09年7月5日、7月中旬、8月31日分三次交给被告田**现金85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108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然而在结算时,被告不承认收到该三笔款项。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现金108500元及利息。
被告田**辩称,郸城县建民纱厂虽然登记为田...(本文书还有3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