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1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原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由于原、被告均提交了新证据,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4日早晨6时许,我在我家做饭,被告因宅基地买卖一事骂着去了我家,我问他什么情况,被告夫妇不由分说就动手打我,我家人报警后,钱店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因被告外逃,派出所让我先看病,我在郸城县公疗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1735.39元,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3000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因宅基地产生纠纷,我长期在郑州居住,今年清明节回来发现原告把树栽到我宅基地上,我给她拔了,我走后原告又把树栽上了,我回来又给原告拔掉了,与原告胡**发生了口角,原告就追我,用头顶我,我就...(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