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我与王*通过网络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王*性格偏激,且有赌博恶习,经常打骂我,多次将我打伤。2015年3月10日夜,王*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我左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3月18日下午,王*到我所在学校殴打我,校长和其他同事阻止不了即报警。在公安人员的劝说下,王*才有所收敛。2015年5月1日,王*殴打我导致我身体多处受伤,至今无法正常工作。我与王**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诉至...(本文书还有2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