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诉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下称道外区政府)给付临迁补助费及赔偿取暖费、电梯费、物业费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道外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8月9日对黄**的委托代理人黄**,道外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严**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因道外区团结镇国家级小城镇建设项目需要,黄**之父黄艳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签订验收单号为473号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道外区政府征收上述房屋后分别为黄艳成、黄**、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房屋。后在安置房屋选号入户过程中,道外区政府调取黄艳成《土地登记卡》核查,发现土地卡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是97.96平方米,黄**最初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土地登记卡》所载建筑面积不一致,于是一直未允许黄**入住安置房屋,直至2018年5月31日,双方签...(本文书还有3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