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庆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甲方范**与乙方祝**签订《订购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墨西哥微凹(南美微凹黄檀)肆吨,规格φ40cm,交货时间:2014年7月25日,每吨价不超壹拾贰万。确保货真价实,低于张家港市场采购价,货到由甲方验收满意后付款;如甲方不满意不予收货,乙方无条件退还定金拾万元整,一切损失乙方自负。后庆皖公司在乙方处加盖了公章。同日,范**向祝**交付了10万元定金,祝**并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范**订购墨西哥微凹黄檀定金拾万元整,此据。
2014年7月27日,祝**向张家港保税区伍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林公司)交付定金2万元,用以向伍林公司订购墨西哥微凹黄檀。伍林公司向祝**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祝**预付墨西哥微凹黄檀定金2万元整(货放在中联f库,约7吨大料,平均单价10万元/吨),可保证是正宗墨西哥货,假一赔十。备注:如若一个月内不提货,定金作废,收据不成立。
2014年7月29日,范**向伍林公司支付16.8万元,并提走了1.4吨墨西哥微凹黄檀。2014年9月25日,范**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庆皖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上述事实,由《订购协议》、收条、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原告范**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庆皖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2、庆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审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为:2014年7月29日范**支付伍林公司16.8万元并提取1.4吨墨西哥微凹黄檀的行为,系范**与伍林公司单独的交易行为,还...(本文书还有7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