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刘**诉被告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如飞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敖**、刘**诉称,2015年1月26日5时30分许,原告敖**驾驶车牌号为湘e.7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被告隆**驾驶车牌号为湘e.2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邵阳市北塔区魏*路与蔡锷路十字路口地段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隆**及湘e.7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乘客张双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敖**、隆**负事故同等责任,张双顺无责任。隆**所驾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本文书还有3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