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隆**、刘**、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如飞独任审判,并2016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信盛连,被告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敖**、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1月26日5时30分许,原告张**乘坐被告敖**驾驶的车牌号为湘e.7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邵阳市北塔区魏*路与蔡锷路十字路口地段与被告隆**驾驶车牌号为湘e.2xx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隆**及张**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敖**、刘**仅支付医疗费用6300元,未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因而酿成诉讼。故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251.63元,后期治疗费2500元,鉴定费767.8元,误工费13321元,护理...(本文书还有4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