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淇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县恒通公司)、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安阳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鹤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南阳公司)、张*、南阳开乐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淇县恒通公司、何**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人民保险安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民保险鹤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民保险南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南阳开乐货运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淇县恒通公司、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8685元、车辆施救费4600元、评估费4115.88元,共计97400.88元;2.判令各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垫付张宝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7860元;3.判令各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垫付赔偿郑州盛伟物资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费用37283.25元、鉴定费1852.97元,共计39136.2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原告名下的车辆。2019年4月14日4时40分许,被告张*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重型货车,沿南阳市南新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新路××口北300米进出路口时,与司机郑*林驾驶车牌号为豫f×××**的重型货车躲避进出路口时操作不当,致乘坐人张宝田受伤,两车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枣林)作出第411301*******...(本文书还有6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