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占少峰、郑**在景德镇市昌江区私房门口一辆帕萨特轿车内,盗窃100余元现金及2包中华类香烟,盗窃所得二人平分。
2.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王*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景德镇陶*厂门口一辆奥迪a6车内,盗窃2条黄鹤楼**号香烟,1条红双喜香烟和2瓶郎酒,盗窃所得二人平分。经价格认定,2条黄鹤楼**号香烟和1条红双喜香烟,总计价值人民币2087.14元。
3.2020年3月4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占少峰、王*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富***小区上坡处一辆白色大众polo车内,盗窃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部华为荣耀手机、3个瓷器杯子,盗窃所得二人平分。经价格认定,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580元,华为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3个瓷器杯子价值人民币1600元。
4.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占少峰、郑**在景德镇市珠山区私房外一辆大众桑塔纳出租车内,盗窃60元左右硬币,盗窃所得二人平分。
5.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明知占少峰、王*的苹果笔记本电脑来路不明,仍然以2500元收购,然后以5000元卖给他人。
案发后,李*将笔记本电脑退还给了失主。
被告人占少峰、郑**、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出示了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转账截图、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等;失主游振亮、张**、徐**、李*平的陈述;被告人王*、占少峰、郑**、李*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卷烟估价清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二、抢劫罪。
被告人王*被人催讨欠债,于是产生了向经常在景德镇市浮梁县钱...(本文书还有6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