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所)与被告天津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宇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春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盈科律所要求春宇公司支付所谓的律师费用,案由应为欠款纠纷,本案应当由春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盈科律所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民商诉讼)》向春宇公司主张律师服务费,本案案由应为诉讼、仲...(本文书还有443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