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鹏因与被上诉人刘**、黄**、丁*、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刘**、黄**、丁*,被上诉人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李**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涉房屋系上诉人从产权人处合法购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于上诉人,上诉人已经善意取得。2、上诉人已经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完成物权转让的手续,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被上诉人刘**、黄**、丁*辩称,郸城县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案外人王*发更无权处置案涉房屋。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黄**辩称,案涉房屋为黄**出资开发,案外...(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