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韩*、豆爱琴、梁**、梁**诉称:2014年8月3日3时56分许,郭某驾驶豫n×××××号重型厢式货车沿g40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407km+100m处时,追尾撞上柳**驾驶的车主为聚贤运输公司的豫p×××××/豫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郭某当场死亡,同车人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队认定郭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柳**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梁某无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柳**、聚贤运输公司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人保涡阳支公司、刘**、宇畅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84447元。
被告柳**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我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被告聚贤运输公司未提出答辩。
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且不计...(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