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六安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六安市中医院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52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8770元、护理费244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鉴定费209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金额90138.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9日原告因下消化道出血到被告一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3月12日下午2时许,原告因遵医嘱下床去做肠镜检查,向门口走时因走道刚拖完地水渍未干使得地面太...(本文书还有2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