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诉被告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诉称: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系g15w常台高速台州方向323km处的管理人,原告系浙j×××××号轿车的保险人。2013年9月12日12时30分,浙j×××××号轿车途经g15w常台高速台州方向323km处时碰撞高速公路上一散落物,造成浙j×××××号轿车损坏。本次事故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台州支队出具编号为00040324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j×××××号轿车现已修理完毕,共花费修理费24650元。原告已向浙j×××××号轿车车主台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246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本文书还有4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