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追加朱**为被告,本案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原告与借款人朱**系朋友关系,借款人朱**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2014年7月20日由借款人朱**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在借条上亲笔签字。借款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借款本息分文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借款人和担保人至今拒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实出无奈,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朱**立即归还原告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0...(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